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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2-03 11:57:39    文字:【】【】【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审批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以及各种开发园区立项的项目,由区或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设区市或县(市)质量安全综合类监督机构实施。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目前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多、各自执法、重复执法、职责不明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合并,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或采取合署办公(即不同机构人员整合集中办公、工作由一个领导统一协调的形式),以整合质量安全监管资源,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管。

三、确保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技术素质。《办法》对监督机构负责人提出了职称要求,主要目的是让监督机构负责人确实有基本的技术素质,以便能承担应相应责任。目前个别监督机构负责人达不到《办法》规定职称要求的,应在2017年之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要求。

四、确保最基本的监管力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所属的质量安全机构履职的基本监督人员数量,如在动态考核中发现监督人员少于《办法》的最低要求、工作量增加没有采取增加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等措施的,省厅将事实予以通报,严重的将撤回监督机构资格证书。

五、做好持证监督人员前后衔接。原考核办法中监督人员分成三档(一级监督工程师、二级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办法》实施后,原有的一级监督工程师、二级监督工程师直接转为《办法》中的监督工程师。《办法》实施后,监督人员不再分质量或安全监督人员,统称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考试包含质量和安全两大部分。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 名词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督依据】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取得监督资格证书后,方可依据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机构设置】 原则上一个城市(包括县和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所有专业工程、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不宜设立仅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监督机构;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机构命名 监督机构可命名为:1、××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市(设区市)××(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七条监督内容范围】各机构辖区内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具体为:

(一)综合类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本级适用《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除对本级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外,还应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

(二)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涵盖与该专业有关的其它专业工程项目。

1、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本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2、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本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园林绿化项目区域范围内小型房屋建筑(5层和高度15米以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小型桥梁(单跨13米和长度30米以内)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条 考核分工 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考核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省住建厅对监督机构每三年、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条件

第九条【机构条件】 监督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执法委托、专项监督工作经费、监督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监督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应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

第十条【人员条件】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单独分质量或安全监督员)应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个级别(基本条件要求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分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机构定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人员定性考核内容为是否因为廉政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量化考核内容及标准由省质安总站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重点制定,实施考核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考核办法 定性考核通过“福建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上报和网上考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变化等动态信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自动采集,并据此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档】 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具体标准如下:

(一)合格。定性考核表中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量化考核得分率(周期内的考核分值,下同)在60%及以上。

(二)不合格。考核表中否决项存在不符合项,或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

第十四条【机构不合格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机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出具监督文件;监督机构整改后,应向省住建厅提出重新考核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重新考核公布;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由省住建厅收回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人员不合格处理】 监督人员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调离质量安全监督岗位,满一年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连续两次被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机构成立】 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级别晋升 新进监督机构人员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监督员;符合监督工程师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由监督员晋升为监督工程师,也可直接申报监督工程师任职资格。

符合晋升条件的监督人员应由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人员(监督组)对监督抽查(测)承担质量安全工作监督责任;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模式与程序,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免责情形】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不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监督人员已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履行监督抽查(测)职责的;

(二)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项目中止或者终止质量安全监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已经责令整改,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或未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监督人员在监督抽查(测)中无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

(六)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超出监督人员监督执法辨别能力的;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因意外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二○一五年一月一日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办法实施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建建[2007]42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8]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附件: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2、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

         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

      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附件1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监督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监督机构性质应符合规定。监督机构应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及工作等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

(二)具有行政执法委托书。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内容见附件4),且委托的监督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有专项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有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测)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经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2、监督人员数量最低配置和专业要求。1)综合类监督机构。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包括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下同)不得少于15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园林工程等;县(市、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0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路桥等专业)、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工程等专业;(3)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至少涵盖园林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以上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比例应合理,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取得监督人员资格)和后勤工作人员。

    3、监督人员数量还应根据监督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设区市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45万平方米/年;区(含开发区)监督机构以及福州市的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站,泉州市的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南安市站,漳州市的东山县、龙海市、云霄县、漳浦县站,莆田市的仙游县站,宁德市的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站,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40万平方米/年;其他县(包含县级市)站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35万平方米/年;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70万平方米(以占地面积算);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应不超过5公里(3个站点)/年。

超过上述人均承担监督规模的,监督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一定数量(按照相应类别监督机构人均承担规模的一半标准确定)具备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具备监督执法权)。

(五)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要求。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应至少配备2部、其他监督机构应至少配备1部监督执法专用车。

(六)具备一定的监督检测能力。监督检测能力与监督机构资格同时考核认定。

1、检测能力。综合类和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具备钢筋及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回弹及取芯等检测能力。

2、检测能力考核认定条件。监督检测设备已通过检定、检测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不具备上述项目监督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支付监督检测费用。

(七)信息化建设要求。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机构配置“三网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每个监督组至少配备一部可上网电脑。

(八)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要求。有与质量安全工作标准相适应的的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规定、廉政建设等制度。

附件2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经社会化评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两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四)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并经省住建厅业务考试考核合格;

(五)不超过退休年龄。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监督工作满10年且具有社会化评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

注:工程类相关专业指:土木工程、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程力学、园林工程、安全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等。

二、分级标准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分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级,标准如下:

(一)监督员: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二)监督工程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2、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经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6年(研究生学历3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

 

附件下载:汇总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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