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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监理人员撤销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2-03 11:06:23    文字:【】【】【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 www.fzjw.gov.cn 发布日期: 2014324日 文号:榕建城[2014]5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行业监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项目;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为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已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工程项目人员备案的施工、监理单位可按规定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一、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项目

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无法开工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监理单位可到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并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一),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待项目开始时再重新派驻人员,重新派驻人员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时候人员标准。

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

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并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二)。经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并签注意见,确为实际已完工且未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和与设计图纸不符的,由市建委派人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同意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市建委报告,若停工报告在建委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复工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可到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并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三),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停工报告;

2、人员撤出后工地的留守人员情况及管理措施。

经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并出具同意撤销的意见后,由市建委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待具备动工条件时再重新派驻人员,重新派驻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时人员标准,工程恢复施工前应报市建委对重新派驻人员标准依法进行核验。

专此

               附件下载:撤销备案人员申请表 

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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