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全站搜索
当前日期时间
网站标志
 
 
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禁废旧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1-24 00:33:04    文字:【】【】【

榕建筑[2010]5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现将《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禁废旧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的通知》(闽建建【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报验工作,做到报验工作真实可靠,确保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把材料采购关,严禁采购废旧建筑材料,并按规范要求做好自检报验工作。
三、监理单位切实按监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履职把关,未经报验的材料不得使用,现场抽查发现有严重锈蚀、弯折痕迹的钢筋,应认真核对钢筋铭牌是否与合格证的批次相符,现场钢筋实物上的标识是否与合格证的厂家相一致,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按规定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场建筑材料进场报验的监督抽查,监督人员在现场巡查时,重点抽查钢筋、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进场报验资料的真实性。对使用废旧钢筋及废旧砌墙砖的工程的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省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扣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禁废旧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的通知》(闽建建【2010】35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8月19日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10 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闽ICP备05028816号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光南路9号上洋综合楼三层   技术支持:六贝网络